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上訴人 高泳源 即 高源 永
高源靜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捌拾萬元(算式: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院96年度執字第44230號強制執行事件經鑑定之價格0000000元+被上訴人於該不產動設定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零肆拾元,惟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玖萬柒仟零肆拾元,尚不足壹萬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零伍佰陸拾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共計壹拾柒萬零伍佰陸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附表:
┌────────────────┬──────┐│坐落地號或建號│權利範圍│├────────────────┼──────┤│新北市○○區○○段○○○○號土地│62/10000│├────────────────┼──────┤│新北市○○區○○段○○○○號土地│62/10000│├────────────────┼──────┤│新北市○○區○○段○○○○號土地│62/10000│├────────────────┼──────┤│新北市○○區○○段3644建號建物│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