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37號再抗告人 蘇金龍 代理人 黃世直 再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 黃振德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本院
100年11月30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秋如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