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抗告人即原告 秦昌國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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