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洪國禎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博輝 即上禾診所等3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3,95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0,105元,原告僅繳納
5,840元,尚欠34,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