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249號
原   告  洪國禎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博輝 即上禾診所等3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8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3,950,000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40,105元,原告僅繳納
5,840元,尚欠34,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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