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原 告 葉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成東 律師被 告 黃新倫 被 告 翁漢昌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官林米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