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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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273號
原   告  葉明智
訴訟代理人  鄭成東 律師
被   告  黃新倫
被   告  翁漢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6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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