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被告寬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被告潁川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和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5樓乙○
5樓 周心媛 原名 周淑媛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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