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救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救更㈠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健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美商健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屏東縣政府91年10月8日屏府社工字第09101624221號函、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11頁)以為釋明,且聲請人自車禍受傷後,確實已無工作,僅有一筆投資年所得為新台幣250,000元外,並無其他收入乙節,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足證聲請人除可供其基本生活需要收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參照)外,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173,040元甚明。
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