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常業欺詐罪,犯嫌重大(有起訴書所臚列之證據可稽),其常業詐欺之金額上億,常業詐欺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94年9月15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其犯嫌重大,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爰自94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