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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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93號再審原告甲○○
樓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金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4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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