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