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24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家境清寒,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家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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