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聲請人 胡興和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1年10月23日提出之更生方案(如附件一所示),其條件為每月為一期,分72期(即6年),每期支付新台幣(以下同)15,000元,總清償金額共計1,080,000元,清償成數為78.098%(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382,875元)。本院於101年10月25日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10位,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8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1,175,255元,業逾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1,382,875元之半數(84.986%),準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
三、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每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15,000元││。││2.每期在當月10日前轉匯各債權人之帳戶,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權總金額:1,382,875元││4.總清償金額:1,080,000元││5.總清償比例:78.1%(78.098%)│├─────────────────────────────────────┤│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72期│備註││││││每期分配金額││├──┼────────┼─────┼─────┼──────┼──────┤│1│大眾商業銀行股份│139,582│109,011│1,514││││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896│113,942│1,582││││股份有限公司│││││├──┼────────┼─────┼─────┼──────┼──────┤│3│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8,747│6,831│95││││分公司│││││├──┼────────┼─────┼─────┼──────┼──────┤│4│花旗(台灣)商業│369,019│288,197│4,003││││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滙豐(台灣)商業│169,193│132,137│1,835││││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8,427│30,011│417││││股份有限公司│││││├──┼────────┼─────┼─────┼──────┼──────┤│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9,579│69,960│972││││股份有限公司│││││├──┼────────┼─────┼─────┼──────┼──────┤│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4,205│159,480│2,215││││股份有限公司│││││├──┼────────┼─────┼─────┼──────┼──────┤│9│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7,531│13,691│190││││有限公司│││││├──┼────────┼─────┼─────┼──────┼──────┤│1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200,696│156,740│2,177││││股份有限公司│││││├──┼────────┼─────┼─────┼──────┼──────┤││合計│1,382,875│1,080,000│15,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總分配金額=(1-72期各期分配金額)×72。││三、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係依更生程序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數額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一位四捨五入至個位數,因計算方式四捨五入而有差額者,請於││最後一期自行核算調整。││四、最大債權銀行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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