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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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業鑫法官吳志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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