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德正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德正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馮德正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5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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