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已死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妨害風化案件,經判決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2偽造文書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受刑人甲○○確因犯妨害風化、偽造文書等罪而遭判刑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99年10月31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憑參,而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減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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