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13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景琦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內,就「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欄內,就「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蓋依原判決理由欄三部分,已明確記載被告所犯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顯見原判決之據上論斷之法條,顯係誤引「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應予更正,且該更正記載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柏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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