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1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景琦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39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