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498號聲請人 夏韻晴
夏廷瑄 上二人 夏祖輝 住同上共同法定代 李雅萍 理人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1139條、第1140條及第1176條第
5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後順序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若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李清盛 於民國103年6月3日死亡,聲請人夏韻晴及夏廷瑄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均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請核備;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繼承拋棄書、切結書、存證信函影本及印鑑證明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3年6月3日死亡,聲請人夏韻晴及夏廷瑄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為證。惟查,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 李安祺李聖朝 及李雅萍,除李安祺及李雅萍已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外,李聖朝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依上開說明,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李聖朝既未拋棄繼承,聲請人夏韻晴及夏廷瑄尚非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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