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1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黃弼華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138號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下午3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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