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原   告  陳俊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明錦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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