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桃小字第1042號與被上訴人 林立程
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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