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64號
原 告 許亞英
被 告 薛芳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
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4年
5月29日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9號判決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
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
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