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士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郭士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2元,應徵訴訟費
用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