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士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郭士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2元,應徵訴訟費
  用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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