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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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411號
再審原告   楊耀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
審原告係對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29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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