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許志平
許至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
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倘經審
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予補正者,應依前開規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
同年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惟原告遲至同年月24日仍未補正,
有前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附卷可
考,揆諸首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