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1092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卓威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泰商業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1,874
元及利息未給付,嗣萬泰商業銀行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
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簡易申請書、信用卡約
定條款、消費明細帳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及民眾日報等資料為證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本院依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
使用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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