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榮進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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