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榮進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