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29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 松
被   告  陳正淳
       劉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329元,依同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正淳、劉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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