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38號
原   告  曾林美惠
上原告與被告 黃夏金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原告曾對被
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
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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