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3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396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秀萍
被   告  何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零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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