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29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   告  趙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積欠其信用卡帳款,而向本院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然依據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 東森 得意卡申請表
暨用卡須知中,並未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
設籍在屏東縣屏東市○○路○段○巷9之1號6樓之5,此
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其日常生活作息之地點即應
在屏東縣地區,於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
訴最為便利,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長慶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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