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41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被   告  邱信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
○街○段○○○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
結果表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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