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逸仙名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孟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二、李孟潔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