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6號原告柑園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為庠 被告鯨世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