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 李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3萬4,763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63萬4,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36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6,73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