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彭朝煒 被告 蔡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8萬9,6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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