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烘昌指定即義務辯護人許麗美律師被告 黃德霖 指定即義務辯護人 唐琪瑤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烘昌、黃德霖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萬烘昌、黃德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其等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皆犯罪嫌疑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參以被告2人前均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要件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故自民國107年3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107年6月21日訊問被告2人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佐以一般社會常情及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且其等業經本院於同日分別諭知被告黃德霖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被告萬烘昌以3萬元交保,惟其等至今仍覓保無著,益徵有逃亡之虞,無法以交保替代羈押,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鍾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