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金新臺幣2萬元整││││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10條第2項│管制條例第11條第1│例第12條第4項││││項│││││││├───────┼─────────┼─────────┼─────────┤│犯罪日期│95年8月29日│88年間某日~95年9│88年間某日~95年9││││月6日│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察署│察署││││││││及├───┼─────────┼─────────┼─────────┤│查│年│95│95│同左││案├───┼─────────┼─────────┼─────────┤│年│字│毒偵│偵│││號├───┼─────────┼─────────┼─────────┤│度│號│4656│19081││├───┼───┼─────────┼─────────┼─────────┤││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96│95│同左││最│案├─┼─────────┼─────────┼─────────┤│││字│易│訴│││後│號├─┼─────────┼─────────┼─────────┤│││號│14│2249│││事├─┼─┼─────────┼─────────┼─────────┤││判│年│96│96│同左││實│決├─┼─────────┼─────────┼─────────┤││日│月│2│2│││審│期├─┼─────────┼─────────┼─────────┤│││日│6│27││├───┼─┴─┼─────────┼─────────┼─────────┤││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同上│同上│同上││確│案├─┼─────────┼─────────┼─────────┤│││字│││││定│號├─┼─────────┼─────────┼─────────┤│││號│││││日├─┼─┼─────────┼─────────┼─────────┤││確│年│96│96│同左││期│定├─┼─────────┼─────────┼─────────┤││日│月│3│4││││期├─┼─────────┼─────────┼─────────┤│││日│19│2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1年9月,併科罰金│2月,併科罰金新臺││公權期間或罰金││新台幣5萬元│幣1萬元整││額││││├───────┼─────────┼─────────┼─────────┤│附註│依減刑條例第5條│依減刑條例第6條規││││不得減刑(通緝到案│定得予減刑(自首)││││,非自動歸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