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編號一、三號所載,並與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四號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編號一、二號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一、二號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一編號一、三號、附表二編號一、二號等罪名,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乙節,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附表一:
┌───────┬────────┬────────┬─────────┬────────┐│編號│一│二│三│四│├───────┼────────┼────────┼─────────┼────────┤│所犯法條及罪名│肅清煙毒條例第9│槍砲彈藥刀械管制│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施用煙毒│條例第10條第1項│13條之1第2項第4│條第1項販賣煙毒│││罪│、第11條第1項製│款吸用麻藥罪│罪││││造槍彈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86年2月至86年5│86年3月中旬│85年5月至86年2月│86年1月5日至86││(民國)│月11日││19日│年2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86年度偵字││察署85年度偵字第│86年度偵字第4793│││第10791號││7920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1514│86年度上訴字第│86年上易字第6547│89年度訴緝字第││實││號│5179號│號│180號││審├───┼────────┼────────┼─────────┼────────┤││判決│86年8月22日│87年4月23日│87年2月27日│90年4月30日│││日期││││││├───┼────────┼────────┼─────────┼────────┤││確定日│86年11月10日│87年5月14日│87年2月27日│90年9月2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1年10月│不減刑(仍為有期│有期徒刑3月│不減刑(仍為有期││││徒刑2年)││徒刑8年)│└───────┴────────┴────────┴─────────┴────────┘附表二:
┌───────┬──────────┬───────────┐│編號│一│二│├───────┼──────────┼───────────┤│所犯法條及罪名│刑法第216、210條行│刑法第216、210條行使│││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9年10月12日│86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署90年度偵字第6221號│89年度偵字第84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0年度易字第1500號│90年度訴字第866號││實├───┼──────────┼───────────┤│審│判決│90年6月7日│91年5月15日│││日期││││├───┼──────────┼───────────┤││確定日│90年7月17日│91年7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