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6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罪│連續加重竊盜罪│偽造署押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9條│刑法第321條1項│刑法第217條1項││││(聲請書漏載1項,應予更正│(聲請書漏載1項,應予更正││││)│)│├───────┼─────────────┼─────────────┼─────────────┤│犯罪日期│92年10月29日│92年7月18日至92年10月29日│92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5904號等│度偵字第5904號等│度偵字第5904號等│├──┬────┼─────────────┼─────────────┼─────────────┤│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1908號│93年度易字第1908號│93年度易字第1908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5日│93年10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1908號│93年度易字第1908號│93年度易字第1908號││決├────┼─────────────┼─────────────┼─────────────┤││判決日期│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93年11月1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5│6│├───────┼─────────────┼─────────────┼─────────────┤│罪名│恐嚇罪│詐欺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6條│刑法第339條│刑法第216條│││││(聲請書誤載為210條,應予│││││更正)│├───────┼─────────────┼─────────────┼─────────────┤│犯罪日期│92年5月17日至92年5月18日止│91年5月17日│91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緝字第727號│度偵緝字第727號│度偵緝字第7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2397號│94年度訴字第2397號│94年度訴字第2397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月26日│95年1月26日│95年1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2397號│94年度訴字第2397號│94年度訴字第2397號││決├────┼─────────────┼─────────────┼─────────────┤││判決日期│95年5月12日│95年5月12日│95年5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