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19號上訴人 蔡淑如 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如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