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7號
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健 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松山 間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4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