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863號
原 告 何慧婕
訴訟代理人 何應 宣
被 告 林長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樂 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林家樂,前經本院許可
在案,因非律師,於本院所定2次言詞辯論期日均連續因故
請假未到庭,恐有遲滯訴訟而危害當事人權利之虞,且對於
本案事實亦未甚明瞭,如其繼續擔任被告訴訟代理人,顯無
法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