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7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被告 鄒世權世權國際聯合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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