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念臻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236元,應
徵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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