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字第5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杰 被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宗宏 兼法定代理人 臧家軍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複代理人 王彥迪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姚宗樸 律師兼法定代理人 賴育諄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兼法定代理人 鍾尹堂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趙德韻 律師兼法定代理人 游慶生 兼法定代理人 陳民欽 被告 林偉民 被告 鄭成敏 訴訟代理人劉祥墩律師複代理人王彥迪律師訴訟代理人姚宗樸律師被告 鄭灶文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李宗瀚 律師被告 陳珊黛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被告 陳朋志 原住新北.被告 簡壽美 被告 郭芳琪 前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複代理人 黃麗蓉 律師被告 徐希民 被告 蔡仁平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被告 王清亮 訴訟代理人 吳正順 律師被告 陳奕安 原住 高雄 .被告 吳宥豎 原住臺北.被告 張簡吉祥 訴訟代理人劉祥墩律師複代理人王彥迪律師訴訟代理人姚宗樸律師被告 賴調燦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複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 王國賢 被告 蔡博名 原住新北.被告永康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穆陸杏英 訴訟代理人廖健智律師複代理人趙德韻律師被告 許宗喜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被告 吳康華 訴訟代理人劉祥墩律師複代理人王彥迪律師訴訟代理人姚宗樸律師被告 黃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