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張秀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42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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