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小字第9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林 蔡承
被 告 王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15日上午
10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開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