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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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李柏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柏億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4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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