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李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