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被   告  李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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